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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天市监罚字〔2024〕48号

发布时间:2024-11-13 作者:小编 来源:网络 点击: 字号:

  日,我局收到《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报告交办函》(长市监产商抽交〔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检查现场,当事人已无被抽检批次产品在售。当事人已收到了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的《检验报告》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月6日从衡水京华制管有限公司购进的热浸锌焊接钢管-结构流体(热浸镀锌钢管)(DN65,76.1*3.75*6000(mm),Q195)0.8吨(20支×6000mm/支),购进单价4336元/吨,金额3438.8元。当事人免费提供样品6支×1000mm(3支检,3支备)共计40kg用于抽检,销售单价4880元/吨,实际未销售,于2023年10月11日将剩余产品退回给生产商,无违法所得,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3904元,没有库存。上述产品的供货商及生产商均为衡水京华制管有限公司,我局已将违法线索移送至该公司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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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信息与受托权限;2、《长沙市天心区不合格(问题)产品质量核查处置交办单》1份、《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报告交办函》

  1份、《检验报告》1份,证明案件的线索来源及监督抽查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基本事实;3、《送达回证》1份,证明执法人员已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的事实;

  1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情况;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各1

  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不合格产品的备样进行扣押的事实;6、当事人提供上述产品进货单据、供货商资质、《产品质量证明书》复印件各1

  以上证据均已经相关人员核对并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我局予以采信。我局于2024

  月1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工业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及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鉴于当事人

  第二款第一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当事人符合从轻处罚情形。

  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处罚如下:1

  结构流体(热浸镀锌钢管)(DN65,76.1*3.75*6000(mm),Q195)的备样3支(长度1000mm/支);2、罚款3904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长沙市天心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1012,开户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湘府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

  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

  29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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