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湖南瓴泓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催促投资者打款、在冷静期与投资者联系、帮助投资者填写投资者适当性评估文件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中国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