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旭供水管线房屋征收拆迁几点疑问
1、请问房屋征收主体是谁?动迁公告的盖章为何是大桥街道?2、房屋价格评估机构是否应该经过被征收人的推选同意才可以认定?我们从未接到任何通知。3、房屋动迁公告发布前是否应该先公示房屋拆迁补偿的具体方案,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安置费、停产停业费等统统强行归入搬迁奖励费用是否合理?4、按照大桥街道的动迁公告第三条分类及补偿标准之国道沿线商业房屋标准划定依据第一、我们属于有证的房屋应该认定为商业房屋,为啥不能认定?工作人员解释证书2017年以后的证书才有效,难道证书还有有效期吗?第二、根据第二条的未办理相关手续非住宅房屋的认定方式,根据工作人员解释,我们建筑物沿街、有门,有商业价值等符合商业房屋的标准,为啥依然不能认定?工作人员解释厂房均不能认定商业房屋。5、既然建筑物本身是厂房,拆迁补偿时为何又按照砖木、砖混房屋的价格来补偿?工作人员解释是测绘的问题,难道测绘不是属于拆迁工作组的一部分?6、3月11日工作组去我家,计算总价后说如果继续不签的话他们就要发限拆通知书,我父母两人均已70岁,因为工作组的沟通辗转难眠。3月13日父母因为害怕让姐姐去签了协议。协议原件未给我们,又为何不给我们。工作人员解释要去审计,这个理由难道也可以成立?7、我们支持国家建设,这是利国利民的好事,但是拆迁过程中应该保证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目前我家也正在拆除中,国家立法的宗旨是保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不是让知法懂法的人利用法律知识对法盲老百姓的无知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8、土地征收程序是否合规?最后希望区政府相关部门能够重视、指导、监督此次工作,还被拆迁人一份公道。
大桥街道办事处系依据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集体土地相关安置工作的通知》作出《爱旭供水管线(大桥段)房屋动迁公告》,通知中明确“各街道办事处作为拆迁安置补偿工作主体,……”
2、爱旭供水管线工程所涉及的房屋属集体土地上房屋,不同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集体土地上房屋应按照济南市征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相关规定予以补偿,但本次拆迁中,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让利于民的原则,区征迁指挥部会同大桥街道办事处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对有关房屋建设背景、手续办理等情况进行了充分调查,对符合条件的房屋根据评估价进行补偿,最大限度保障被拆迁人的利益。评估机构系通过招投标选定,评估价格客观公允。
3、集体土地上房屋应按照济南市征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相关规定予以补偿,没有公示房屋拆迁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具体要求;且您的房屋为非住宅,无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费用。
4、《爱旭供水管线(大桥段)房屋拆迁补偿实施意见》规定,“G308、G104沿线面向国道且经政府统一定址规划的,具有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政府签订协议、缴款凭证、规划建设许可、政府批文等其中之一的商业用途房屋,补偿价格由评估机构根据区位、商业氛围、取得成本、规划建设等因素评估确定。紧临并面向沿街有商业价值的主建筑房屋一层、二层按照评估单价补偿,三层按照一层、二层评估单价的70%补偿。剩余部分按照集体土地上非住宅补偿标准执行”。
根据上述实施意见,认定沿街商业房必须是“紧临并面向沿街有商业价值的主建筑房屋”,有证、有合法建设手续,只能作为确定证载面积内以相应结构的补偿标准100%计算补偿款的依据,而不能作为认定沿街商业房的依据。
5、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划定,房屋按类别规格可分为钢混结构、砖混结构(楼房)、砖混结构(平房)、砖木结构(平房)、简易结构等,您的房屋结构是测绘单位根据行业认定标准而确认的。
6、经调查,2024年3月13日,您反映的房屋产权人和其大女儿到签约现场,自愿签订《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集体土地沿街商业房屋补偿协议》《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集体土地沿街商业房屋拆迁协议签订奖励协议》《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集体土地沿街商业房屋搬迁费协议》,因协议需要经审计部门审计通过再由其他各方盖章,故无法当场将协议原件交给被拆迁人,其中缘由已向产权人解释清楚,产权人表示认可并由大女儿拍照留存签约协议。
7、起步区征地拆迁工作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坚持阳光拆迁,坚持不与民争利,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欢迎广大市民予以监督。